试论诉讼证明的含义和特点。
诉讼中的证明,也称诉讼证明,是指诉讼主体运用证据求证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和现象,包括证据被运用的过程和结果。诉讼证明的特点:(1)证明的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等。严格意义上的证明主体是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包括公诉机关、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等等,不包括法官、代理人、证人和翻译人员等。(2)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审判权的司法者。诉讼证明的直接受体是从事本案审判工作的法官。(3)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证明主体通过自己的证明活动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来达到这一目的。(4)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司法证明是用已知的案件事实来推求未知的案件事实。已知的事实是否属于案件事实,即是否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需要在司法证明过程中加以判断。(5)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诉讼证明的活动在证据法和其它法的规范下进行。司法证明的规范性表现在证明的各方面。(6)证明的过程具有对抗性。一般而言,诉讼活动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活动;一方努力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另一方则会证明其主张不成立。此外,诉讼证明还受特殊的时空限制;受公开原则的支配;受法官的指挥和调控,等等。以上是诉讼证明的特点,也是诉讼证明(也称司法证明)与非诉讼证明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