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是从不同的角度就同一个诉讼现象进行考察所得出来的不同概念。证明责任回答的问题是,就特定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标准回答的问题是,就特定的待证事实,当事人应当提供什么程度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明责任确定了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明标准确定了提供证据的内容。证明标准是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才产生的概念。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制度,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证明标准制度。证明责任之所以有实质意义,是因为在观念上有证明标准与之匹配。没有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便毫无内容、目标。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得以充实,从而具有了实在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