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证明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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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证明责任制度。

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证明责任制度。两dafa系在传统上都从提供证据责任的立场把握证明责任的本质,但几乎又都在19世纪末放弃传统观点,还证明责任于本来面目。德国学者古拉色在1883年率先提出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一是主观的或者形式的证明责任(行为责任),二是客观的或者实质的证明责任(结果责任)。美国学者在区别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说服责任)各自意义的基础上,认为提供证据责任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作为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转移。大陆法系学者也主张提供证据责任可以在诉讼中转换,但同时又强调在辩论主义基础上,提供证据责任是说服责任的派生或投影,并以此弱化提供证据责任独立存在的意义。不过在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提供证据责任独立存在的意义又开始受到重视。实际上两dafa系都将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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