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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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统称司法机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明责任。这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只有取得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才能对他们实施逮捕、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反之,如果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就不能对之逮捕、起诉或作出有罪判决,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具备收集调查证据的条件,他们很可能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39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则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是刑法的特别规定,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承担的一个例外,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以上所述的是针对公诉案件;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依法主要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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