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为什么不能构成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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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为什么不能构成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内涵和特征决定了程序法事实不构成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概念的界定,不能离开证明制度的目的性、诉辩请求的基础性、实体规范的要件性等。如果必须把程序法事实与证明对象联系在一起,则可用释明与证明的范畴相区别,将程序法事实称为“释明对象”。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1)案件事实是由证据事实来证实的,案件事实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2)证据固然需要查明,但并非所有需要查明的东西都能成为证明对象。证据事实要成为证明手段,需要解决的是证据资格,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3)混淆证明对象和证明手段之间的界限将导致证明理论的混乱并使诉讼失去其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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