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按照合同的约定将20吨西瓜通过铁路运送到对方当事人B指定的目的地。B以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拒绝接收,并且拒绝交付货款。A以B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所运送的西瓜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请求法院判决B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但是,B认为A所运送的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问:(1)本案中,有无物证?为什么?(2)本案中,A可否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什么?
(1)本案中,有物证,即西瓜。当事人以西瓜的质量证明案件事实,这符合物证的基本特征,即物证是以其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2)本案中,A可以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因为西瓜是易腐物,如果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一旦西瓜腐烂,本案的物证即灭失。即便是没有灭失,所取得的物证也不能准确地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因为这时的西瓜已经腐烂,不能准确地反映当时西瓜的质量。采取证据保全的法定条件是证据存在着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因此,本案中,A有权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