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和认诺的区别和联系。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对象不同。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认诺的对象是诉讼请求。(2)主体不同。自认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关系,原告和被告都可以作出,认诺只能由被告向原告作出。(3)基于的诉讼原则不同。自认受证据法上关于证据效力规定的调整,所根据的诉讼原则是辩论原则;认诺受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双重调整,所根据的诉讼原则是处分原则和权利自治原则。(4)效果不同。自认免除对方当事人部分举证责任的效果,同时对法院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作为判决的根据;认诺对法院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承认的内容作出对承认者不利的判决,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全部免除。两者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都是对作出承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诉讼行为,都属于利他陈述。(2)两者都具有约束力。两者经合法作出,都约束法院,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的对事实的承认,根据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的内容作出判决。(3)两者都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后果。对事实的承认是部分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是全面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