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可以互为证据使用?
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情况区别对待:(1)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的根据。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一个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用来证明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案件中只有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没有其它种类的证据佐证,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2)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与本案被指控犯罪无关的犯罪事实,属于证人证言。(3)从犯、胁从犯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明首犯、主犯的罪行的证据。但是,不得是证明首犯或者主犯的罪行的唯一的证据。(4)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认定尚未结案的同案其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的唯一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