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与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和勘验笔录的概念(P374)。它们的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同。鉴定结论的主体是鉴定人,而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主体是进行检查和现场勘验的公安司法人员。鉴定人必须具有为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而勘验人员、检查人员不一定需要有专门知识。(2)客体不同。鉴定结论针对的是有争议的专门性案件事实问题,而检查笔录针对的是特定的场所和物品、人身,勘验笔录针对的是案件发生的现场。(3)内容不同。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根据检测、分析和鉴别得出的推导结论,是鉴定人对未知的案件事实的个人意见;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公安司法人员勘验过程、检查过程的实际情况的客观的描述,不得掺杂公安司法人员的个人的意见。两者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都属于间接证据,只能对案件事实起到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2)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可以给鉴定提供素材和根据。(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