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质证的程序。
现行法没有做系统规定,其中的主要问题是:(1)审判人员作为主持人的职能,包括阐明、安排、指挥等;(2)一般要求,包括公开性、直接性、言词性、对抗性、灵活性等。(3)步骤安排,三大诉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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