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推定的概念和特征。
(P130~132)推定是指事实裁判者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之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证明规则。证据法学意义上的推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性质上,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认定方法;或者说,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具有自身适用法则的事实认定方法。第二,在适用上,推定表现为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这一动态过程可以具体分解为三个环节、两个阶段。三个环节是:①一方当事人为适用推定而证明基础事实;②法官运用推定对未知事实(即推定事实)加以确认;③对方当事人如果对该项推定事实认定有异议,可提出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其中,①②构成一个确认推定事实成立的完整阶段,③则独自构成一个推翻推定事实的反证阶段。第三,在结果上,运用推定所认定的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事实。第四,从功能上看,推定与证据不同,它不仅仅是一种认定事实的方法,而且还是举证责任的调节器;而且,在现代证据法中,立法更多强调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即推定之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功能)。立法上的推定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