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和例外。
一、基本内容
1、“非法”的含义
具体说非法证据中的“非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即存在种类、签名、登记、印章、顺序、手续等瑕疵。
(2)不符合法定来源,例如无证人资格的人的证词。
(3)公安司法机关取证违法。
(4)个人取证违法。
2、证据
非法“证据”中的证据一词具有证据材料和定案证据两种含义,具体足哪一种含义,取决于是否被排除。这里的要点是:
(1)非法证据中的“证据”应当是非法的结果。如果公安司法机关的非法行为与证据之间不存在条件或者因果关系,则不属于非法证据。
(2)经权衡或者补正,非法的证据材料违法性消除或者可以采纳的,属于证据;否则,仅为证据材料。简言之,非法证据中的“证据”是定案证据还是证据材料,由法官依法认定。
(3)非法证据中的“证据”可以是任何证据种类,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
3、排陈。这里的要点是:
(1)排除是指非法证据不得作为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2)当事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张。
(3)法官有义务依职权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排除主张,也应当进行中立的审查。
二、例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定例外,法官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我国目前也部分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美国的情况来看,例外情形主要有:
1、善意的例外;
2、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
3、在国外取得的证据材料;
4、用于追究非法取证者或者伪证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