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开发建设一片住宅小区,欲取得某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甲公司准备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问:(1)甲公司依法应与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甲公司依法何时方可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3)甲公司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多少?(4)如果甲公司取得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能否自动续期?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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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开发建设一片住宅小区,欲取得某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甲公司准备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问:(1)甲公司依法应与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甲公司依法何时方可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3)甲公司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多少?(4)如果甲公司取得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能否自动续期?为什么?

答:(1)根据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台同。故甲公司依法应与某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故甲公司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时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3)由于甲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是居住用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甲公司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应为70年。(4)不能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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