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试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1分)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2分)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2分)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2分)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2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