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1)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以市行政区域(含郊区)为征税范围;县城以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为征税范围;建制镇以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为征税范围;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2000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3)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屋出租的,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