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房地产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上升为房地产法律关系,即房地产权利义务关系。房地产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房地产权利义务关系则是法律调整的结果。房地产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的以参与者身份出现,有的以管理者身份出现;而在某种情况下甚至“一身二任”,但不可错位。(2)客体的确定性,平等的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土地或房屋,而其他某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往往具有多样性或者说不确定性,如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也可以是某些权益(如生命、名誉等)。(3)内容的多样性。房地产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房地产民事法律关系,房地产经济法律关系。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这种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