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上望村农民刘某经批准,在本村修建了6间瓦房。此后,刘某因常年在外地经商,所建瓦房闲置,遂于2003年将房屋全部卖给同村村民李某。2006年春节,刘某回乡后,向本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想再建8间新房,村长时某表示同意。刘某即在原建房屋附近开始盖新房。春节过后,县政府派人检查各村、镇村民宅基地使用情况时,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对刘某处以5000元罚款。问题:刘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时某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县政府的处罚是否合理,为什么
刘某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宅,其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按照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时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由村民提出申请,经集体组织(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讨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时某对刘某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擅自表示同意,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属于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政府的处罚不合理。理由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中,县政府用罚款的方法取代拆除,并不能掩盖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和影响,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