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主要体现。
第一,如果供役地人或需役地人一方为用益物权人而非所有权人的,则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二,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五,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六,供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