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生效主义的例外。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例外规定。
登记生效主义的例外。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