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对价格评估的规定。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4)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收补偿对价格评估的规定。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4)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