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交付、过户与风险转移规则。
(1)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3)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出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的交付、过户与风险转移规则。
(1)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3)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出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