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处罚。
(1)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倍总,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5)为交易当 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8)承购、承租自己提 供经纪服务的房屋;(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第(1)、(2)项的,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上 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 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违反(3)至(10)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