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李某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徐某购买李某的住房一套,价款50万元。合同签订后,徐某依约支付了房款,李某也协助徐某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久,徐某便领取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来,徐某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李某则要求徐某再支付8万元,徐某不同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其名下。问: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能。因为《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本案中,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房屋所有权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转归徐某所有,故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归徐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