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措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不同,土地权利消灭后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各不相同。现行法律主要就有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时地上建筑物的处理以及土地使用权依《物权法》第148条提前收回时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做了规定。(1)有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时地上建筑物的处理。依《物权法》第149条第2款,在这种情况下,“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从目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践看,当事入主要约定以下两种处理方式:①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②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依《物权法》第148条提前收回时地上建筑物的处理。依《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42条关于征收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