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研所在某县城南占地4831.08平方米。由于县城规划城南道路要从其猪场中心经过,用去猪场土地面积1706.25平方米,于是该所在没有向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拆猪场为名,与私人签订协议,将18户住宅和巷道地共2724.43平方米出卖给本所的干部、职工建住宅。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后报经批准,依法作出了收回科研所非法转让的2724.4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问:科研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具有严格的条件要求。而某科研所的猪场所使用的土地是国家划拔给其的国有土地,用途是科研用地。某科研所利用县城规划城南道路要经过猪场的有利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将土地卖给本所的干部、职工建住宅。故科研所行为的违法之处有二:一是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二是非法转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