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于北京市的刘某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并已经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2012年刘某欲将其购买的此套限价商品住房卖出。但是在出卖过程中,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禁止刘某出卖该房屋,并要求回收刘某的限价商品住房的使用权。刘某不服,遂诉诸法院。(1)请问刘某是否可以出售其居住的限价商品住房?(2)假如刘某确需转让其所居住的限价商品住房,其应该怎么做?
(1)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刘某于2010年购买该限价商品住房,2012年卖出,没有达到5年的时间要求,因此刘某不得转让其居住的限价商品住房。(2)刘某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回购,由该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回购价格,并将该房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