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分类及相应的处理。
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各类问题在法律上的处理也各不相同:(1)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及其处理。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即房屋承重系统不满足设计要求,不能实现其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2)功能缺陷及其处理。商品房功能缺陷,即房屋不具备必要功能,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买受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3)表面瑕疵及其处理。表面瑕疵,即表面性的、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与价值的质量问题。对于表面瑕疵,开发商应当进行修复整改,并赔偿商品房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