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层物业一楼业主李某,长期拒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管理处多次上门做工作均无结果。其拒交理由是:管理费中含有电梯维护费、楼层消防通道清洁费等,而这些设备设施他从未使用过,不是受益者,故不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问:李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依法应如何处理?
不成立。《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电梯、楼道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义务对其进行维护保养,而业主则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公共设备和公共区域场地是不可分割的,无论业主使用还是不使用,维护保养工作都在进行。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