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经营需要向A银行贷款,为担保自己履行债务,遂将自己的房屋一套抵押给了A银行。在甲将房产证押给银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A银行就向甲发放了贷款。后来,甲又将该房屋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贷款到期后,甲无法向A银行偿还贷款,现A银行要求拍卖甲的房屋以优先实现其债权。 问:(1)A银行对甲的房屋的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2)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1)不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与A银行只是进行了抵押约定,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抵押权不成立。(2)能取得。因为,乙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并且买卖房屋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乙能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