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某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大学就读于上海,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上海的一家德国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派往位于德国的公司总部工作,现因办理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 问:朱某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为什么?
不可以。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有关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案中,朱某办理的公证属于上述条文中的“生存”事实的公证,因此,朱某不能委托办理公证。
案例: 朱某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大学就读于上海,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上海的一家德国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派往位于德国的公司总部工作,现因办理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 问:朱某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为什么?
不可以。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有关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案中,朱某办理的公证属于上述条文中的“生存”事实的公证,因此,朱某不能委托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