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杜某家住江苏省南京市。2012年5月18日,杜某到南京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道:其死后,愿将其在上海市的一套房屋产权由其养子丁某继承。南京公证处经审查核实后,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 南京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是,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本案属于涉及不动产公证的遗嘱公证,可由杜某的住所地公证处作出。 【解析】 【考点】公证执业区域——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