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存在哪些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
(1)某县人民检察院为李某指定辩护律师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只能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承担。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指定辩护人。(2)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6日收到起诉书,直到5月16日才通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人民检察院以保密为由拒绝律师复制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不对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4)王律师拒绝辩护是不对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5)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做法是不对的。辩护律师有权得到判决书副本,本案中张律师在判决确定后既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李某的意见,导致超过上诉期,损害了被告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