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丁律师受聘担任A公司和B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期一年,签有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争议,经丁律师再三调解未果,诉至法院。两公司均要求丁律师作为本方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律师皆予拒绝。后A公司败诉,认为是丁律师拒不代理此案,才导致该公司败诉,没有尽到法律顾问的职责,违反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律师退还法律顾问费,赔偿败诉的经济损失。问:丁律师是否应承担A公司败诉的经济损失?为什么?
丁律师不应当承担A公司败诉的经济损失。丁律师不是本案被告,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顾问律师即使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为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丁律师拒绝担任代理人,不随承担法律责任。A公司败诉是其肉身行为所致,后果由A公司自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