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律师论辩的思维方法。
逻辑思维方法,是指律师在论辩中运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它包括归纳思维、演绎思维、辐射思维、收敛思维等。(1)归纳思维方法。归纳是从个别认识归纳出普遍一般性院里的思维方法。归纳思维方法就是归纳推理在论辩中的运用。归纳思维有不同的方法,例如枚举法、求同法、求异法、共变法。上述四种归纳思维方法很灵活,都可以帮助律师从不同思维角度分析案情,是论辩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满着智慧,达到令人信服的效果。(2)演绎思维方法。演绎是从一般性原理推断出个别性结论的思维方法。演绎思维结论的可靠程度与前提的可靠性程度有密切联系。律师运用此思维方法,既可以使自己的论辩具有强大的逻辑力量,又可以在对方依据的前提不正确时,通过此思维方法揭示对方的错误并加以反驳。(3)辐射思维方法。辐射思维又称发散思维、扩散思维、收缩思维等。其突出的特点是沿着不同的方向去思考,体现了思维的灵活性、敏捷性、独特性,能为律师论辩打开思路,寻求多种答案,确定进攻路线。(4)收敛思维方法。收敛思维又成聚合思维、集中思维、收缩思维等,其是根据已有信息,向某一方向思考,力图得出一个符合逻辑的正确答案的一种有方向、有范围的思维方法。收敛思维的突出特点是能从已知信息中寻求到一个最佳的结论,是在辐射思维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因此,辐射思维是收敛思维的基础,二者相互独立,相互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