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原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13年离职后受聘于某律师事务所,2014年李某代理了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甲的辩护律师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保障案件的胜算率,李某便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身份以“吃顿便饭”为由会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邹某,席间要求邹某在审理该案时多加照顾。后来,李某的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问题:(1)试分析该案中李某的违法行为。(2)李某若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有哪些救济措施?
(1)李某在离职后两年内担任甲的辩护律师,违反了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义务李某利用其原在法院的身份私下会见该案主审法官,违反了律师不得违规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2)李某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