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签订了紫砂壶买卖合同,甲在将紫砂壶交付乙后一直下落不明,乙在多方寻找甲未果的情况下,将应支付的紫砂壶价款交由公证机构提存。十五年过去了,甲一直未出现,该公证机构遂将该笔款项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作为公证机构的公费使用。问题:公证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 首先,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本案中,提存的价款未超过20年,不能认定为无主财产。 其次。超过20年无人认领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而不应据为己有。
案例:甲乙签订了紫砂壶买卖合同,甲在将紫砂壶交付乙后一直下落不明,乙在多方寻找甲未果的情况下,将应支付的紫砂壶价款交由公证机构提存。十五年过去了,甲一直未出现,该公证机构遂将该笔款项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作为公证机构的公费使用。问题:公证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 首先,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本案中,提存的价款未超过20年,不能认定为无主财产。 其次。超过20年无人认领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而不应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