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1)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可以相互借鉴。 (2)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 (3)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照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是证明行为;民事诉讼是司法活动,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2)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力。按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和调解协议,从而终局的解决纠纷,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判不服,可以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