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杜某家住江苏省南京市。2012年5月18日,杜某到南京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道:其死后,愿将其在上海市的一套房屋产权由其养子丁某继承。南京公证处经审查核实后,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 问题:南京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 为什么?
A;根据《公证法》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案例中,房屋虽然在上海市,但杜某申请办理的是遗嘱公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A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的公证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