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1、住所,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即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享有对办公场所的使用权,具备办公条件,可以正常开展律师业务,就可认定为场所。但是,律师事务所登记住所只能有一个。 2、章程,是律师事务所活动的准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要有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即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三、有符合规定的设立人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2、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3、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没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5、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资产;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资产;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人民币10万以上的财产。 4、而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