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证活动保密原则的内容。
(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证明事务的人员要严格控制。
(2)公证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证明事务有保密的责任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证明事务,也同样有保密的责任。
(3)公证员不仅要对公证证明事项的内容保守秘密,还要对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保守秘密,以及对与公证证明事项有关的其他事项保守秘密。
(4)接触公证证明事务的鉴定人、翻译人、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也负有保密责任。
(5)公证员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目的、动机、用途等保守秘密。
(6)公证书只能发给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7)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应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查阅和复制。
(注:每点1分,答对任意6点得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