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与李某一直有经济往来。2020年1月2日两人签订了200套桌椅的买卖合同,并进行了买卖合同公证。鉴于两人过去的友好往来,合同中并来明确解决纠纷的途径。张某按合同约定于2月2日交付了200套桌椅,但是李某迟迟不支付货款。张某认为经过公证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便向出证的公证机构主张强制执行。
问题:
(1)张某的观点与行为存在哪些错误?
(2)张某此时是否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该买卖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为什么?
(1)张某存在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错误地认为该合同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该债权文书中并未载明李某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因此并不存在强制执行效力;二是错误地向公证机构主张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可以。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没有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也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