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请B公司的分支机构C提供担保。后A公司破产,从A公司剩余财产之中,银行仅获得100万元清偿。银行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问:(1)我国《担保法》禁止哪些主体作为保证人?(2)本案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银行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具体怎么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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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请B公司的分支机构C提供担保。后A公司破产,从A公司剩余财产之中,银行仅获得100万元清偿。银行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问:(1)我国《担保法》禁止哪些主体作为保证人?(2)本案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银行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具体怎么分担?

答:题一:法律禁止下列主体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题二:无效。因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上述B公司的分支机构C不得作为保证人向银行提供担保。所以担保合同无效。 题三:答:该担保因保证人不具有资格而无效。银行明知该分支机构不具有保证/ 万接受担保,也程B公司有过错。因此,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B最多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2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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