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张某在本市的甲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同年6月1日,王某窃得该信用卡及密码后在乙商场消费。6月2日,张某发觉信用卡丢失后向银行申请挂失。甲银行当即向乙商场发出了止付通知。但是,在6月底银行结账时发现,从6月1日至6月20日,王某使用信用卡在乙商场连续消费,每天金额高达2000元,20天内共计透支达4万元人民币。问:(1)张某应承担什么责任?银行是否有责任?为什么?(3分)(2)乙商场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4分)(3)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分)
(1)张某应对挂失之前的损失自行承担。理由是在挂失之前,银行并不知道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银行不存在过错,故该损失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其可以在承担损失之后向王某追偿。(3分) (2)乙商场应当对6月2日收到止付通知以后的信用卡金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分)理由是:在这一天甲银行已经向其发出了止付通知,其应当按照银行的指示拒绝该信用卡的使用。其允许该信用卡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约定义务,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2分) (3)根据我国刑法196条第3款的规定,王某盗窃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按照盗窃罪处罚。(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