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担保的形式与分类。
(1)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财产作为保障债权的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抵押、质押、留置等都属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以保证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保证这种担保形式属于人的担保。(2)单一担保与最高额担保:这是按照担保的运作方式进行的分类。单一担保是指对单个主合同项下的某一特定金额的债权提供的担保。最高额担保,是指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个债权,在预先确定的最高限额内提供的担保。(3)担保与反担保:我国《物权法》第171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称为“担保的担保”,其功能是保障第三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顺利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