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某农机公司临时工,因为做生意缺少本金,想到了利用信用卡透支的特殊方法来筹措资金。2007年3月6日至3月11日短短数日内,赵某利用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签发的牡丹卡,先后在三个不同地区的工商银行储蓄网点透支41笔,除其中一笔透支950元,其余每笔均透支500元,合计金额为20950元,扣除其牡丹卡原有存款利息470?85元,透支金额为20479?15元。赵某透支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遂被起诉。试分析赵某行为的性质和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赵某的行为属恶意透支行为,并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能归还的行为。本案中赵某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透支的行为出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规定期限内可能还不了透支款,会给发卡银行造成较大的损失,却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赵某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给发卡银行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故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规定,对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