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
(1)契约型基金。我国现行立法把证券投资基金定位为“契约型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2)自益信托。契约型基金是依据信托法或信托法原理建立的,其法律关系本质上与信托法律关系一致,属于信托关系中的自益信托,即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契约型基金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以下简称为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当于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持有人则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