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简答33)简述《证券法》禁止的虚假陈述行为。
(1)发行人、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中作出的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3)其他人员,如国家工作人员、媒体从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2004.10,简答33)简述《证券法》禁止的虚假陈述行为。
(1)发行人、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中作出的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3)其他人员,如国家工作人员、媒体从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