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况。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2)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3)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El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的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此种收益又称为“短线收益”,通常与内幕信息有关。(7)除减少公司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用本公司股票奖励员工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外,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自己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