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期货保证金制度。
(1)概念。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一定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方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2)分类。在我国,保证金按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结算准备金一般由会员单位按固定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资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它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类。初始保证金是指交易者初次买卖合约时存入其保证金账户的一笔款项,它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始保证金等于“交易金额×保证金比率”。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会随时发生增减,浮动盈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3)期货交易保证金对于保障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①保证金交易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成本,使交易者用5%的保证金就可从事100%的交易,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②期货交易保证金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财力担保;③保证金是交易所控制投机规模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