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决定通过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扩大生产规模。在董事会草拟的方案中有以下主要内容:本次发行面值人民币7000万元的新股,全部向社会募集;委托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代销期为96天;为保证发行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开展,准备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每人送1000股;同时该公司考虑到受股本扩张的影响,因此预期股票利率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请指出该方案的错误之处。
该方案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错误:第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因此,委托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是错误的。第二,《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故承销期为96天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第三,《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收受赠送的股票。所以,打算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每人赠送1000股是违法的。第四,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新股其预期利润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因此,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是错误的。